安庆师范学院第35届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
一、竞赛日期及地点:
时间:2015年10月21日—23日
地点:龙山校区田径场
二、举办单位:
安庆师范学院体育艺术委员会
三、承办单位:
体育学院
四、参加单位及组别:
甲组:传媒学院、法学院、文学院、外国语学院、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、化学化工学院、经济与管理学院、计算机与信息学院、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、政治学院、美术学院、音乐学院、黄梅剧艺术学院、教育学院、人文与社会学院、资源环境学院、生命科学学院、体育学院代表队(体育艺术表演)(18个代表队)
乙组:体育学院(体育教育专业,休闲体育)(男子16个代表队,女子3个代表队)
五、参赛办法:
1、凡在校全日制学习、身体健康的员工均可报名。
2、各学院报名人数为100人,男、女报名基数分别为40人,另20名为各单位报名的调剂数(游戏项目除外)。
3、田径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(兼报接力不限),每单位每个单项限报3人;各单位每项接力限报1队。
4、游戏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(集体项目计算在内),每单位每个游戏项目限报3人(组),游戏集体项目接力、拔河项目各限报1队。
5、参加田径项目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游戏项目
6、体育学院(乙组)以班级为单位组队参加比赛,可参加男子田径项目十六项,女子田径项目十四项,每队限报15人,每个项目每队限报2人,每人限报2项,接力可兼报。乙组不参加游戏项目比赛。
7、各单位报领队1人,教练员2人。
8、各单位于2015年10月10日下午5:00前将电子版报名表用电子政务的形式发送给张孝民老师,并将纸质报名表加盖公章报送体育学院张孝民老师(手机:15305568188)处,迟报一天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,迟报两天扣除20分,迟报三天,不予编排。
六、竞赛办法:
1、各单位报名表报出之后,各单位运动员所报项目一律不得变动。
2、竞赛期间如有冒名顶替现象,一经发现,取消顶替运动员和被替运动员已取得的所有名次和成绩。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、通报或处分。
3、竞赛采用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规则。
4、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,由代表该运动队的领队签字,并附上50元的申诉费,方可受理。
七、组别及竞赛项目设置
(一)组别:田径项目分为:甲组(普通组)、乙组(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和休闲体育专业)。运动员号码布由各学院自备。甲组为白底红字,乙组为白底黑字。
(二)竞赛项目:
1、男子项目(十六项):
100M、200M、400M、800M、1500M、5000M、10000M、110M栏(栏高1M)、跳高、跳远、三级跳远、铅球(7.26kg)、铁饼(2kg)、标枪(800g)、4×100M接力、4×400M接力。
2、女子项目(十四项):
100M、200M、400M、800M、1500M、3000M、100M栏(栏高0.762M)、跳高、 跳远、 三级跳远、铅球(4kg)、 铁饼(1kg)、 标枪(600g)、4×100M接力
3、游戏竞赛项目(甲组)
两人三足跑(50 M)、引体向上(1分钟计时)、足球远距离射门(男50m,女30m,1分钟计时)、罚球线投篮比赛(1分钟计时)、拔河(男10人,女10人)、10人30米往返接力跑(男5人,女5人)、立定五级蛙跳、实心球后抛掷远(男的重量2.0KG,女的重量1.5KG)、女子掷垒球。
八、名次、计分和奖励办法:
1、甲组田径项目按成绩取前8名,以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计分,接力项目计分加倍;游戏项目按成绩取前6名,以7、5、4、3、2、1计分,集体项目计分加倍。乙组田径项目按成绩取前8名,以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计分,接力项目计分加倍。(如乙组与甲组在同一赛次,成绩另计,不占甲组成绩)。乙组不参加游戏项目。
2、如单项名次并列(田径、游戏),将相应名次的积分相加除以并列人数,但没有相应的以下名次。(如两个第二名,则无第三名,各积6.5分,以此类推)
3、破校甲、乙组集体项目记录者加10分,破单项记录者加5分,破省高校记录者加10分;破校甲、乙组接力项目记录的队另10加分。一人在同一项目中不论在各赛次中破几次记录,只按高限加分一次。
4、甲组团体取前6名;乙组男子团体取前6名,女子团体取前1名。以各单位男、女运动员在各单项中得分的总和排列名次。如团体总分相等,以破省高校记录或院记录多者列前;如仍相等,以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,以此类推。
5、凡获团体名次、个人名次和破记录的单位和个人,均分别予以奖励。
6、本次运动会甲组评出“道德风尚奖”代表队二支,每支代表队各评出“精神文明运动员”一名。乙组评出“道德风尚奖” 代表队一支,每支代表队各评选出 “精神文明运动员”一名。
九、大会裁判员由组委会拟定方案,统一聘请。
十、开幕式、闭幕式形式
彩旗队由体育学院担任。
各院系入场顺序以院系名称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先后顺序决定,具体顺序为:化学化工学院、黄梅剧艺术学院、教育学院、计算机与信息学院、经济管理学院、美术学院、人文与社会学院、生命科学学院、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、体育学院、外国语学院、文学院、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、音乐学院、政法学院、资源环境学院。
十一、本规程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